梁捍卫、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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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52号案件名称
梁捍卫、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捍卫;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00XL。 法定代表人:冉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25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某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355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9元。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另案(该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425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某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903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元。)以(2021)陕0425执753号执行裁定书与本院(2021)陕0425执752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应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124008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执行款50000元,并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梁某某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自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3000元,直至将本院(2020)陕0425民初1106号、(2020)陕0425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清偿完毕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425执7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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