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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海国、何军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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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981号
  • 案件名称

    伍海国、何军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伍海国;何军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海国,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上诉人伍海国因与被上诉人何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伍海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波、被上诉人何军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海国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伍海国向何军富支付货款442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何军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以及因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一)因被上诉人安装的铝合窗、防盗网质量问题扣除、拖欠的款项。(二)因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一同去验收,客户拖欠的货款。(三)2020年5月29日,被上诉人在非凡酒店多收了上诉人5000元货款,该款未在总数中予以扣除。(四)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承做的两单业务:九鼎12-2603房,万家天府C栋1001房,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2200元差价。二、一审法院未减去因被上诉人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而被扣除或扣押的货款,以及因被上诉人未去验收而拖欠的门窗款,判决显失公平。何军富辩称,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包售后服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这买窗,因为客户扣了上诉人的钱,所以上诉人要扣被上诉人的窗户款,这是没有依据的。何军富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61955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和2019年期间,被告伍海国在原告处订做门窗,欠了部分货款未付,经原告追讨,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一份协议书,注明:2018年总数铝窗尾款66828元,2019年总数铝窗尾款95127元,共计161955元;争取年前(即2021年2月11日前)结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款项47200元,尚欠款114755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付款详单、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伍海国向原告何军富订做门窗,有原告提供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原告何军富和被告伍海国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从2021年2月12日开始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0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伍海国自本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军富货款人民币114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2021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何军富负担470元,被告伍海国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一,寿雁镇深田村房主何家军证明,拟证明被上诉人本应安装钢化玻璃,但是安装了普通玻璃,扣款9690元。证据二,东方丽都7-1-1701房主证明及照片,拟证明被上诉人安装的铝合金窗开裂,玻璃漏水扣款,3976元。证据三,玉龙湾4-504房主证言及照片,拟证明被上诉人安装铝合金窗未打玻璃胶导致窗户严重漏水,扣款7296元。证据四,九鼎12-1206房主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扣款的事实。证据五,万和小区21-2001房房主证明,拟证明被上诉人安装窗户未打胶导致窗户严重漏水,扣款7600元。证据六:西班牙花园6-504房房主证言,拟证明未验收,被扣款7160元。证据七,非凡酒店老板微信转款记录,拟证明非凡酒店转5000元给被上诉人,包含在非凡酒店承包的门窗总款中。被上诉人质证:证据一,装玻璃时问过上诉人要什么玻璃,上诉人没说要钢化玻璃。证据二,即使有一点漏水也不可能把全部的窗户款扣完。证据三,该户房主没跟我说过漏水的问题,并且上诉人也从来没跟我说过这个问题,甚至我去找上诉人要款时也没提到这户漏水的问题。证据四,我都从来没见过该户房主,上诉人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证据五,我认识该房主人,我与他是一个地方的,他从来没有跟我说过质量问题。证据六,上诉人在我这购买物品后,没去验收,没去结账,该房东我也认识,从没跟我说过此事。证据七,我收到了非凡酒店的这笔款项,我是直接跟老板结账的,但是这笔款没算在欠款里面。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六系证人证言,而证人未出庭做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四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七被上诉人并未否认收到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但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非凡酒店结账明细单,拟证明非凡酒店老板给我的5000元微信转款没包含在欠款里面。上诉人质证:非凡酒店转了5000元给被上诉人之前没告诉我,非凡酒店把这5000元都算在我的货款总数里面。上诉人是总承包的,非凡酒店给被上诉人的5000元款项包含在欠款里面了。本院认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上诉人应该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交付的货物因安装不当存在质量问题,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也未提供其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上诉人此一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伍海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上诉人伍海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兰青审判员  陈久余审判员  宋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鲁艳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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