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玛、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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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327号案件名称
朱玛、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玛;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327号原告:朱玛,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55号上林苑一期0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鞠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玛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朱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玛撤诉。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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