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杨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4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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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4979号案件名称
张某2、杨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某2;杨某;张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979号申请人:张某2,男,汉族,1955年4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2020年11月1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理人:杨某,身份信息同上。申请人张某2与被申请人杨某、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晓岩,申请人张某2之子,被申请人张某1之父,已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杨某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张某2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雨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宇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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