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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新荣、杨亚杰等于彦林、白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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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771号
  • 案件名称

    焦新荣、杨亚杰等于彦林、白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焦新荣;杨亚杰;于彦林;白永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新荣,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杰,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彦林,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燕,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白永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焦新荣、杨亚杰因与被上诉人于彦林、原审被告白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1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焦新荣、杨亚杰于2021年9月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焦新荣、杨亚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新荣、杨亚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新荣、杨亚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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