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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浩、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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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42号
  • 案件名称

    肖浩、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肖浩;王风帆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42号原告:肖浩,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王风帆,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飚,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表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浩与被告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肖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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