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浩、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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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肖浩、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浩;王风帆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42号原告:肖浩,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王风帆,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飚,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表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浩与被告王风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肖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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