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鲁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191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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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1913号之七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鲁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鲁园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1913号之七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中原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8DCR97。执行事务合伙人:许文盛,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鲁园园,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鲁园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了(2021)豫0928民初19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鲁园园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0,000元。现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鲁园园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园园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娄建华审 判 员 贺新红人民陪审员 罗秀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甘 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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