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34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3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磊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34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磊,男,199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磊犯开设赌场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责令退赔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已扣押被执行人张磊违法所得金额200000元。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通过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00000元。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建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