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林、徐应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5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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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5657号案件名称
吴春林、徐应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春林;徐应彪;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5657号原告:吴春林,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被告:徐应彪,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职位不详。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治招,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春林与徐应彪、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林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吴春林负担。审 判 员 蔡 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昱 莹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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