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孟令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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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61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孟令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孟令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 负责人:艾景彬,行长。 被告:孟令瑞,男,199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诉被告孟令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令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回对被告孟令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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