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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张长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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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196号
  • 案件名称

    李刚、张长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刚;张长文;吕菊;赵文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谢村街。被执行人张长文,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汉台区供电大道建昌卡斯迪亚小区。被执行人吕菊,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汉台区供电大道建昌卡斯迪亚小区。系张长文之妻。被执行人赵文英,女,汉族,住汉台区丰辉花园。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723执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张长文、吕菊、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8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2、经总对总查控,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另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执行人张长文、吕菊名下无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文英名下有GL350汽车一辆(车牌号陕FPY555),本院已依法查封,由于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文英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未处置。3、经调查汉中及洋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文、吕菊以其哥张长中、嫂倪梅君之名在汉中汉台区紫柏路建昌卡斯迪亚购买的26号楼1506室商品楼,现案外人张长中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5、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长文司法拘留十五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长文、吕菊、赵文英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人杰审判员  袁文中审判员  余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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