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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东阳与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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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633号
  • 案件名称

    慕东阳与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慕东阳;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4129339XQ。法定代表人:徐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慕东阳,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东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慕东阳一次性支付给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850000元以及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8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75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有车辆信息但年份较长处置价值不大,有少量银行账户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同时申请人告知法院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刘庆勃  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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