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军、孙启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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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申11号案件名称
李跃军、孙启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跃军;孙启库;刘艳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跃军,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集贤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启库,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集贤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芳,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集贤县。再审申请人李跃军因与被申请人孙启库、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集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24日生效,李跃军于2021年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李跃军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限,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跃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翠霞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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