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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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1258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魏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郭张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华,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与魏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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