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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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城郊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有文,男性,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菊英,女性,1966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文、任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清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306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有文、任菊英从2021年12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直至还完为止。执行费4498元由被执行人高春红李有文、任菊英共同承担。执行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文、任菊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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