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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飞、卢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4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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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4894号
  • 案件名称

    刘晓飞、卢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晓飞;卢建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4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飞,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刘晓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8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姜亦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成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为其向刘晓飞返还租金9380元;2.上诉费由刘晓飞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刘晓飞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刘晓飞库房当时的状态(包括库房的性质、手续问题等),刘晓飞对此知情,XX道XX房可能因手续不全面临拆迁。同时,按照行业通行的做法,遇到拆迁或类似情况无法经营的,损失各自承担50%,且租金按自然月退还。故其应按5个月租金标准退还刘晓飞50%的租金。因双方约定租金为3752元/月,故其应退还刘晓飞租金9380元。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有误。刘晓飞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卢建成的上诉请求。 刘晓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卢建成限期返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共计23500元;2.诉讼费由卢建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刘晓飞(承租方、乙方)与卢建成(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立军钢构西的库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134平方米;租金为28元㎡/月,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合同签订后,本租金一次付清;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刘晓飞使用涉案库房并向卢建成支付了租金45000元。2020年8月28日,涉案房屋因城建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除。卢建成出租给刘晓飞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卢建成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拆除,因此,刘晓飞与卢建成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本案中,刘晓飞向卢建成支付了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房屋租金,承租的房屋于2020年8月28日被拆除。因此,刘晓飞主张卢建成退还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刘晓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押金1000元支付卢建成,故对刘晓飞主张卢建成返还押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卢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晓飞租金21822元;二、驳回原告刘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卢建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刘晓飞已预交,减半收取193.5元,由卢建成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刘晓飞;剩余193.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刘晓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卢建成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被拆除,故一审认定刘晓飞与卢建成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查明,刘晓飞向卢建成支付了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而承租房屋系于2020年8月28日被拆除。故刘晓飞要求卢建成返还剩余期间房屋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刘晓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押金1000元支付卢建成,故对刘晓飞要求卢建成返还押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卢建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卢建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姜 亦  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 喜 平书 记 员   张  小  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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