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维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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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20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维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维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20号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河畔美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董事长。 被告孙维阁,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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