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月群、冯月红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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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34号案件名称
冯月群、冯月红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月群;冯月红;冯兆明;冯兆新;冯绮文;冯绮艺;冯绮琪;冯绮斐;钟卫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案件缘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月群,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月红,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兆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兆新,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绮文,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绮艺,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绮琪,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绮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坤,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卫儿,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刘润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素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韶婧,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月红、冯兆明、冯兆新、冯绮文、冯绮艺、冯绮琪、冯绮斐、冯月群因与被上诉人钟卫儿、原审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冯月红、冯兆明、冯兆新、冯绮文、冯绮艺、冯绮琪、冯绮斐、冯月群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涉及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被上诉人钟卫儿通过不当手段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损害了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权利,而主张民事权利,追究被上诉人的虚假登记损害责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第三部分有关“不动产登记纠纷(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纠纷”规定了虚假不动产登记的保护方法,即“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因虚假登记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平等的主体间纠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为冯树德的福利分房,被上诉人亦称是其向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产生纠纷。因此,上诉人在本案的主张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在此不再赘述。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永峰张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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