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菲、张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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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713号案件名称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菲、张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张轶;周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713号申请执行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布莱恩·菲利普·威廉姆斯(BrianPhilipWilliams),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峥宇,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菲,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张轶,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菲、张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周菲、张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3,477.82元;二、被告周菲、张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985.98元,及偿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44,463.8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三、若被告周菲、张轶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周菲协议,以其抵押的车牌号为苏D8XXXX的吉普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WVEAxxxxHB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周菲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菲、张轶继续清偿。因义务人周菲、张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向周菲、张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段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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