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7307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工业大道C1栋5楼。法定代表人刘晓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登兵,男,198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殷登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殷登兵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595.73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730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