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重庆、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345号案件名称
彭重庆、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重庆;朱永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345号原告:彭重庆,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永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彭重庆与被告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彭重庆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重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人民陪审员 陈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清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687号 下一篇 朱献好、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4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