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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清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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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68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清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清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687号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海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海,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涟滨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98.5元,减半收取8849.25元,由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爱平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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