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40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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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840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郧西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郧西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840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郧西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耿家建。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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