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芹、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49号案件名称
赵雪芹、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雪芹;胡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芹。被执行人:胡峰。本院在执行赵雪芹与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峰存款7597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沙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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