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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芹、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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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49号
  • 案件名称

    赵雪芹、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雪芹;胡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芹。被执行人:胡峰。本院在执行赵雪芹与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峰存款7597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沙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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