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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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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835号
  • 案件名称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835号 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058105。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835号 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058105。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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