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顺强与刘显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521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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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193号案件名称
兰顺强与刘显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兰顺强;刘显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兰顺强,男,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显宏,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兰顺强申请强制执行刘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显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兰顺强货款21000元及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17元。被执行人刘显宏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兰顺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显宏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显宏银行存款1181.67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将1131.67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2、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显宏名下登记的川E7××**号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川EK××**号大众牌汽车一辆、川EG××**号大众牌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3、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显宏购买了保险,其现金价值2000余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4、查明被执行人刘显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到被执行人刘显宏住所地泸县云龙镇葛藤湾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刘显宏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显宏有其他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1件作和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未发现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川0521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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