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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园、李亚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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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151号
  • 案件名称

    周园、李亚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园;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周园,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周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系原告周园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亚虎,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典兴,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桂攀峰,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祝嘉闻,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园和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园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均无开户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均无股权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均无开户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无车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于2021年9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胡典兴账户存款4493元、同日扣划祝嘉闻账户存款9416元,共计人民币13909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到抚州市临川区查找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祝嘉闻的下落,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同日到抚州市区查找被执行人桂攀峰的下落,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分别罚款1000元。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李亚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园借款本金95000元。被执行人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履行11496.5元,尚欠83503.5元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周园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周园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周园也没有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其它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鹏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周园,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周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系原告周园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亚虎,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典兴,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桂攀峰,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祝嘉闻,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园和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园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均无开户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均无股权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均无开户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无车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于2021年9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胡典兴账户存款4493元、同日扣划祝嘉闻账户存款9416元,共计人民币13909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到抚州市临川区查找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祝嘉闻的下落,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同日到抚州市区查找被执行人桂攀峰的下落,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分别罚款1000元。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李亚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园借款本金95000元。被执行人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亚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履行11496.5元,尚欠83503.5元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周园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周园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周园也没有被执行人李亚虎、胡典兴、桂攀峰、祝嘉闻的其它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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