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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张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321民初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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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047号
  • 案件名称

    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张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张学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321民初2047号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309号。负责人:陈宣发,系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陆权,男,系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张学英,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华(被告张学英嫂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宣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陆权、被告张学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学英立即支付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7672.4元并支付物业服务费10%的滞纳金767.24元,共计8439.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14年10月19日由荣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澳门花园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自治。原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精神制定《澳门花园物业业主规约》和《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交业主大会,于2014年10月19日通过,且进行公示,对全体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规定: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按0.36元/平方米/月,2016年起0.45元/平方米/月,停车费每辆车60元/月。原告对小区实行自治后,按照规约进行物业服务,安装监控、新置小区大门、修围墙、硬化岩壁等更新、健全小区基础设施,得到小区业主的认可,但被告自2016年1月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先后以张贴通知、电话催收、当面说服、上门催收等形式要求被告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拒不交纳致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学英辩称,被告系澳门花园小区业主,被告认可欠交物业费的事实,但被告名下房屋系商业用房,位于小区外,之前并未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下水道堵塞是被告自己进行的清理、清洁卫生是被告自行打扫、垃圾清运是被告自行送往城市垃圾清运点进行清运、对业主违章搭建行为在向原告反映后也没有的到处理,由于原告的清洁人员自2021年6月开始为被告的楼梯间提供清洁服务,被告仅认可之后的物业费用。被告未接到过通知,并不清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经审理查明,澳门花园小区于2019年11月26日采取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陈宣发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毕陆权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王湘其为第一届监事委员会主任,以上选举结果由荣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于当天对澳门花园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2019年12月10日,经澳门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通过了《荣县澳门花园小区物业服务规约(合同)》,该规约确定小区继续实行自治管理,由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组织物业管理团队进行物业管理等。并制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规定小区实行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0.45元/平方米/月,商业0.6元/平方米/月。前述物业服务规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均张贴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外墙予以公示。被告张学英名下所有的商业用房位于荣县,建筑面积358.3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的荣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第03号)“澳门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一届监事委员会主任选举结果的公示复印件、《荣县澳门花园小区物业服务规约(合同)》复印件、《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复印件、物业催费通知、物业费收据复印件、照片等为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法律事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组织物业管理团队管理小区,业主应当按照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现部分业主欠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其原告主体适格。规约规定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以住宅0.45元/平方米/月,商业0.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于支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以利于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业主应当按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在原告对被告进行催收后,被告仍不予交纳的行为,既是对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支持,也是对其他已交纳物业费业主利益的损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差欠的物业服务费7672.4元的理由成立;规约第十二条虽规定违约责任,要求欠交物业费应当交纳滞纳金,但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视为约定不明,故对原告主张按物业服务费10%收取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照片主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下水道堵塞是被告自己进行的清理、清洁卫生是被告自行打扫、垃圾清运是被告自行送往城市垃圾清运点、原告对业主违章搭建行为不处理,经庭审查明确有垃圾清运不及时、部分车辆停放不规范、小区业主占道搭简易遮阳棚、业主违章搭建等情况,但仅能证明原告组织的物业服务团队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服务提供对象是小区全体业主,故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时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整改,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不能以此作为不予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支付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72.4元;二、驳回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学英负担(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已经预交,由被告张学英在履行前述第一项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思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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