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被执行人:张谦。本院在执行张谦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谦的存款50000元,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谦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 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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