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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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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6号之三被执行人:张谦。本院在执行张谦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谦的存款50000元,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谦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 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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