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琛、苏仲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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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国琛、苏仲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国琛;苏仲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琛,男性,1979年08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仲林,男性,1980年07月29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利,女性,1981年08月25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琛与被执行人苏仲林、刘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苏仲林、刘小利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仲林、刘小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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