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耒等新疆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霞、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83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耒等新疆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霞、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耒;新疆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霞;李国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8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耒,男,198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创园213-57室。    法定代表人:朱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霞,女,1976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7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79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218.46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