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淑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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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30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淑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淑芹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淑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淑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淑芹给付申请人2018年至2020年度供热费13907.91元,违约金1005.02元,案件受理费1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淑芹已主动给付欠款,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5106.9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7.00元已由被执行人范淑芹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5106.9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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