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高某某等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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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304号案件名称
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高某某等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高某某;余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304号原告: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35138M,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丰庆西路6号三一重工。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系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高某某,男,回族,1985年2月6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余某某,男,回族,1975年4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三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思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荣富书记员 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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