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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南、胡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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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亚南、胡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亚南;胡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亚南,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胡阳,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亚南与被执行人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阳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亚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胡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胡阳下落及财产情况通过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阳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阳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胡阳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胡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传唤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亚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胡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建福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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