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45号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45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琳,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3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吴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连晓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焕东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3号之八 下一篇 陈亚南、胡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