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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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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45号
  •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45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琳,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3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吴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连晓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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