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英、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1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英、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英;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80884985M),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新县城黄金路。被执行人石勇,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何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白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英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3171239.41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石勇、何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集约查询,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2日依法启动传统财产查询,经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4日依法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扣划被执行人石勇银行存款12000元,扣划被执行人何平银行存款29975.96元、网络资金3749.40元,共计执行款45725.36元。本院立案执行标的3171239.41元,未执行标的3125514.05元。因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王英全权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