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银邦、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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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民申632号案件名称
方银邦、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海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银邦;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银邦,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方银邦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方银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李雨田审判员 索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克文书记员 施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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