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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花、汤鑫海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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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4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桂花、汤鑫海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桂花;汤鑫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桂花,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6区。    被执行人:汤鑫海,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与被执行人汤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给付标的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桂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21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执行依据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李丽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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