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0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007号案件名称
王立、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立;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007号 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843628864XU,地址:旬阳市。法定代表人:焦波。被告:王立,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201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与被告王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撤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担。 审 判 员 刘 小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舒书 记 员 刘 玉 凤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某某继承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2145号之一 下一篇 杨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3145、13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