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群与吴成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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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65号案件名称
周建群与吴成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建群;吴成标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265号 原告:周建群,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平,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标,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原告周建群与被告吴成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建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伯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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