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福、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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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77号案件名称
王绍福、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绍福;潘好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福,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老七连职工,住新疆哈巴河县。委托代理人:周春姣,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好法,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申请执行人王绍福与被执行人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兵10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好法支付油葵欠款80713元、利息损失201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7.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1、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好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好法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3、2021年7月6日、7日,本院依法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潘好法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4、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潘好法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2015年12月10日登记“哈巴河县一八五团部八连好发经销种子店”,但该店已未经营。5、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好法金融理财产品,亦未发现其有金融理财产品。6、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至今,被执行人潘好法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油葵欠款80713元、利息损失201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7.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综上,被执行人潘好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审判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俊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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