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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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866号案件名称
辽宁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智泉街东125号中小企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法定代表人:卢会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41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法定代表人:付铁汉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满堂1208-1号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92709Y。法定代表人:李甜田。本院在执行辽宁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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