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玉、高文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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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九案件名称
高新玉、高文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新玉;高文表;齐艾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九原告高新玉,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被告高文表,男,1960年08月10日出生。被告齐艾翠(系高文表配偶),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玉与被告齐艾翠、高文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文表、齐艾翠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配偶郭海琴所有的位于府谷县XX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其配偶郭海琴所有的位于府谷县XX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夏清书 记 员 尚宇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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