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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全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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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166号
  • 案件名称

    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全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全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98号自编三栋。法定代表人:陈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恢弘,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睿,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全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951号203房。法定代表人:梁锐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全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1.8元,减半收取为20605.9元,由广东中巨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柳玮玮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韵彭诗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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