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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娥、马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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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二
  • 案件名称

    张香娥、马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香娥;马永峰;高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二申请执行人:张香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杭,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香娥与被执行人马永峰、高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杭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10014001109000390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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