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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义、韩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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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234号
  • 案件名称

    王子义、韩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子义;韩建国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234号原告:王子义,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韩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原告王子义诉被告韩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子义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义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王子义负担。审 判 员 郑艳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蕊书 记 员 刘梦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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