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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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449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华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4300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月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生,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9354171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程发路12号(东丽区程林庄一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爱,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2021)津0110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5001.2元,执行费11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4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冠球审判员 王艳国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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