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天明、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
  • 案件名称

    李天明、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天明;安克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原告:李天明,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安克媛,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李天明与被告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天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天明负担。        审判员    刘亚军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静书记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