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明、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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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案件名称
李天明、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天明;安克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471号原告:李天明,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安克媛,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李天明与被告安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天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天明负担。 审判员 刘亚军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静书记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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