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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贤、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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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208号
  • 案件名称

    陈三贤、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三贤;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208号原告:陈三贤,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宇,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能,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二期商务综合楼90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俭俭。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贺青。原告陈三贤(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贤撤回对被告湖南蠡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111元,由原告陈三贤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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