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青、周红梅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监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监8号案件名称
郝海青、周红梅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郝海青;周红梅;石某;郝某;巩义市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监8号原审原告:郝海青,男,1969年6月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原告:周红梅,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原告:石某,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原告:郝某,女,201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理人:石某,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郝某之母。原审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西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14162831474。法定代表人:乔来军,该医院院长。原审原告郝海青、周红梅、石某、郝某因与原审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豫01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贺心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艺蕾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伟、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853和解(2021)陕0112执6853号 下一篇 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肖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705号